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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114号
颁布时间:2003-05-14
2003年5月14日 渝地税发[2003]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适用税目问题。单位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暂按渝地税发 [2001]1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劳务公司代用工单位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包括奖金和各类津补贴。 (二)电力线路安装工程比照通信线路工程的营业税税收政策执行。 (三)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 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费、门票费、文娱费、旅游保险费、机场建设 费、代办票务费、旅游登记费、地接团款以及其他代付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具体扣 除项目和扣除办法按渝地税发[2000]36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和承租者 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以及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票、完税 凭证及财政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财务票据、社会团体 会费票据、非经营结算统一票据、捐赠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预收款项的征税规定不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或 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以上行为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 附件:
" target="_blank" class="f">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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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等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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