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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机动助力车缴纳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11号
颁布时间:2000-04-06
2000年4月6日 渝地税发[2000]11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部分区县(市)局反映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助力车应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助力车属机动车范畴,只 是在排量及马力方面略低于摩托车。因此,应按二轮摩托车的税额标准缴纳车船使用 税,即每辆助力车年税额为人民币30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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