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84号
颁布时间:2000-03-08
2000年3月8日 渝地税发[2000]8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57号),市局曾以渝地税发 [1999]390号、425号文转发了总局文件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下达了补充 通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普遍反映:从1999年11月1日以后滋生的利息(含实 物)征收个人所得税,各证券公司在计算上不好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特 通知如下: 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个人股东资金利息所得,从1999年11月1日后支 付的利息(含实物),一律全额按“股息、利息、红利”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税款由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代扣代缴。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