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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53号
颁布时间:2000-02-22
2000年2月22日 渝地税发[2000]53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件第三条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经请示 总局现补充明确于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包括 其同时从事的金融经纪、代理、咨询等业务均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其他纳税人,即 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它非金融 企业,从事金融业务均按月缴纳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0日 国税发[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金融业营业税政策,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 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 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 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 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 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 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 述办法办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 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 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二、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所发生的负差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分成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四类, 每类金融商品买卖中发生的正、负差,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但不属同一类的 金融商品的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属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正负差也不得相抵。 三、关于金融业的纳税期限问题 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 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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