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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418号
颁布时间:1999-12-17
1999年12月17日 渝地税发[1999]41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市局收到部分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公司所得税征收中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和有偿使用土地等无形资产摊销有关问题的请示。根据财政部、交通部《关 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59号)的规 定,为了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公路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公路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公路及构筑物、安全、通 讯、监控、收费、机械设施、车辆、房屋及建筑物、仪器仪表、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企 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见附件)。 二、企业有偿使用土地等无形资产摊销问题,按规定,企业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 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分别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 效期限与合同或者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确定。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公司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 照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和合同或者公司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 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附件: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 一、公路及构筑物 1.路基、桥梁、隧道 20-30年 2.排水及挡防构造物 5-15年 3.水泥混凝土路面 15-30年 4.沥青混凝土路面 8-20年 二、安全设施 1.防护栏 10-20年 2.道路照明设施 5-10年 3.标志标线 3-8年 4.其他安全设施 8-15年 三、通讯设施 l,通信线路 10-20年 2.电源设备 6-8年 3.通信设备 5-10年 4.其他通讯设施 5-8年 四、监控设施 5-10年 五、收费设施 5-8年 六、机械设备 1.通用机械设备 10-14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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