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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项包干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405号
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渝地税发[1999]4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中,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单位或企业对部分人员的交通、误 餐等费用实行包干,对这部分包干费用扣除标准不够明确,难以划分。为规范管理, 统一扣除标准,经研究,现就这几项包干费用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一、单位以包干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和医疗补贴的征税问题 为加强内部管理,以包干形式发给职工市内交通补贴、误餐补贴和医疗补贴。考 虑到采取包干形式发放津补贴,有利于加强核算、管理。因此,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 对包干发放的津补贴,可作如下扣除(不足扣除额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 市内交通补贴 每月最高扣除60元 市内误餐补贴 每月最高扣除60元 医疗补贴 每月最高扣除4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的,可分摊到月份) 二、关于企业供销人员包干经费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供销人员的包干经费,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作如下 扣除: 1.对供销人员费用实行全包干的(即费用包括工资、伙食补助、业务招待费、 住宿、车船机票等),扣除60%-70%的费用(不再扣除生计费用929元), 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供销人员费用实行部分包干的,费用扣除标准最高不得超过40%(不再 扣除生计费用929元),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销售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 关于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局曾明确为15%(渝地税发 [1998]393号),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发生的费用较大,现重新明确为 20%。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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