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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地税发[2001]233号
颁布时间:2001-08-22
2001年8月22日 渝地税发[2001]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自《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 [2001]161号)下发后,部分区县局反映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贯彻 执行好总局文件精神,加强管理,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 今后原则上我市不再新审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有特殊情况必须实行汇总 (合并)纳税的企业,要从严掌握条件,由区县(自治县、市)局提出意见,报重庆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外地来渝成员企业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对市外来渝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进行 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对市外来渝的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国家税务总 局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对我市原已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 我市原已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市局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就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成员企业的管理,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在市局新的管 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我市原已批准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暂不实行“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的办法,仍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 法不变。 四、切实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监管地方税务机关每年11月1日起有权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分支机构上年度的纳 税情况实施就地检查,凡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与检查结果不符的,查补税 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入库。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纳税检查的调整事项和检查结果及时 向汇总(合并)纳税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情况。 五、加强调查研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成员单位层次多,征收地和管理地不一致,容 易导致管理上的漏洞和税款流失。为此,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针对企 业汇总(合并)纳税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就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的管理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六、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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