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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294号
颁布时间:2001-09-13
2001年9月13日 渝地税发[2001]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1]1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除 《通知》规定的部分娱乐业和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 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外,其他娱乐业仍然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地税发 [1999]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 财税[20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 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 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 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 “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 擅自扩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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