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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167号
颁布时间:2002-07-23
2002年7月23日 渝地税发[2002]1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 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 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 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 款时,必须报送所扣人员清单明细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审核开票后,在清单明细表 上加盖税收专用章,退扣缴义务人一份。扣缴义务人可将已盖税收专用章的人员清单 明细表在本单位公示,或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五、鉴于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扣缴义务人可不逐一开 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索取代扣代收 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开具。 六、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除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款和 非本单位人员税款时,原则上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 缴义务人填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税收专用章方能生效。扣缴义务人不具备 自行使用和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 八、按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支付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给扣缴义务人。 九、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同时对扣缴义务人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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