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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6]21号
颁布时间:2006-11-28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税[2006]1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监狱劳教企业相关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凡不符合(财税[2006]123号)文件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单位(含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对免征税款以及增值税退税款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用途使用,对弄虚作假享受退税和免税的,一旦查出,要将税款追缴入国库,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申报、审核退税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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