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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6]36号
颁布时间:2006-04-0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市、州以下已实现DDN传输连接的地方税务局,县及县下地税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信息,应于每月15日前传输到市、州级地税局,市州级地税局于每月20日前将数据信息上传至省地税局FTP服务器,省地税局将数据信息检查汇总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二、市州以下尚未完全实现传输连接的泸州、南充、遂宁、达州、阿坝地方税务局,县及县下地税局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信息,应于每月15日前将软盘数据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县(区)级国税局在三日内传输到省国税局FTP服务器,每月20日前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将有关数据送省地方税务局计算机中心,再由省地方税务局检查汇总后上传国家税务总局。
三、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联信息的采集和传
输方式不变,各级国、地税机关在上传数据信息前要相互沟通,核对需要上传的运输发票存根联数据和抵扣联数据,一般情况下存根联数据应大于、等于抵扣联数据,如果发现数据有错漏,应及时修正后再上传。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货运发票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查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凡不具备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一律取消自开票资格;要切实加强代开发票管理工作,准确录入原始数据,及时传输相关信息;要及时下载升级货运发票管理软件,确保货运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比对和传输工作,力争实现我省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质量和稽核比对相符率近期有一个明显提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从四月份起定期通报各地的比对情况,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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