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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6]193号
颁布时间:2006-09-19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问题
根据31号文规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20%的计税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按15%的计税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大邑县、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按10%的计税毛利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税收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成地税函[2004]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第十条“对全市的房地产企业统一暂按10%的利润率预征”停止执行。
三、对2003年、2004年、2005年执行17号文第十条所涉及的房地产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少预缴的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83号)要求予以补征入库。
四、从2006年1月1日起,严格按照31号文规定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主管税务机关须及时清结算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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