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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468号
颁布时间:2005-12-16
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后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直[2005]0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土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实际已构成了房屋价值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纳税人按财务制度要求将士地出让金并入房产原值后,增加的房产原值部分应依法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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