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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445号
颁布时间:2005-12-07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款追征期的请示》(绵地税发[2005]1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其税款追征期适用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凡契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属于《实施细则》确定的失误范畴,其税款征收不受时间限制,地税机关应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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