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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05号颁布时间:2005-07-1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调税”)已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部分市、州已对按《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7]42号)规定收取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进行了清理,并分别采取退付建设单位或转作补缴“投调税”方式进行了处理,但也有部分市、州未作处理或未处理完毕。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经研究决定,凡“保证金”专户留存有余额的市、州,务必于2005年8月31日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科目就地全额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并注销专户。
  “保证金”缴人省级金库后,对确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需退付“保证金”或建设项目经有关项目批准撤销需退付其预缴的“投调税”的,于2005年12月31日前按《关于预算收入退库及库款调整程序的通知》(川财库[2002]2号)及《关于“投调税”政策性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46号)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从当年预算收入中通过该收入科目退付。
  从2006年起,省级地税、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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