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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59号颁布时间:2005-04-26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115号)规定,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同公安、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建立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数据库,定期从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车辆登记信息。并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更新一次车辆登记信息数据。
  二、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为当年的l至12月,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区)级局确定。各市、州局应加强协调指导,在同一市州区域内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原则上应统一。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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