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192号
颁布时间:2005-06-21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成地税[2005]44号)收悉。为更好地贯彻财税[2002]20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批复如下:
一、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注销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再次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凡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未超过3年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二、根据国税发[2005]46号文件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在审批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部门要在各《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持证人已经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印戳)”。已经被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已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三、企业在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无论该下岗失业人员以前是否从事个体经营和在企业实现再就业,其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累计未超过3年的,应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