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89号
颁布时间:2005-04-2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转发你们,并明确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集中在省级缴纳,市州销售分公司暂不就地预交,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