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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11号颁布时间:2005-06-02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加强工作联系,自觉搞好协作配合,建立季、年等定期联系制度。
  二、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纳税评估指标峰值、核定征收标准、专项检查等工作,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尽量保持一致。
  三、对涉及征管范围、新办企业认定等问题,双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局文件精神认真处理,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
  四、对征管中不能协调一致的问题,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的程序解决。严禁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辖权未取得一致意见前,单方面改变征管原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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