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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88号
颁布时间:2005-04-2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目前没有出口退(免)税申报接单回执的统一格式,税务机关在正式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为出口商出具的回执暂按附件格式由各地自行印制和使用。
二、关于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档案管理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接单收盘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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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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