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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127号颁布时间:2005-06-3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核定新车型计税依据的问题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最低计税价格,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新车型,依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并备案。这里的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二、关于办理免税车辆的问题
  (一)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以下免税车辆:
  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二)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办理以下免税车辆:
  1.已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包括囚车、消防车);
  2.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4.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5.农用三轮车。
 (三)未列入免税(征)图册及有关免税文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在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资料逐级上报省局,经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
  三、关于车价信息采集的问题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要派人到车辆生产企业和当地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并按省国家税务局规定时限(另行通知)上报车价信息。
  四、关于完税证明管理的问题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填写《完税证明领用单》(见附件)到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领取完税证明。各地要健全车购税完税证明等完税凭证的领、用、存制度,建立车购税完税证明发放及核销台帐,专人负责。如有遗失,要立即向省局报告。
  五、关于车购税报表报送问题
  各地于次月5日前通过省局行业网报送《车辆购置税收人统计月报表》至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报表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统一规定的Excel电子表格格式,不得自行改变。报表中的“征税金额”为实际征收数。同时取消其它各类报表的报送工作。
  六、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
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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