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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110号
颁布时间:2005-06-02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折扣销售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5]23号)收悉。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的规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开具发票(包括销售当期未开票的情形)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抵减折扣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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