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忠武线天然气输气管道管存气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80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忠武线管存气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成国税发[2005]4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3]1213号)有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忠武线天然气输气管道垫底管存气不缴纳增值税。该部分管存气田该公司据实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天然气销售气量。
此复。
上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折扣销售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