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3日 川地税函[2005]18号
德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几个税收政策业务问题的请示》(德地税发
[2004]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土地储备中心转让、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
(八)款“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
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中心转让、出售国有土地
使用权取得应税收入,应办理税务登记,并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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