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8日 川地税函[2001]14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8]92号)以来,各地反映,由于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经营及业务活动变化频繁,实行按季申报导致地方税收申报纳税不及时和漏
报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地方税收的有效征管。为此,根据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管理规定,省局决定调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从2001
年7月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营业税收实行按月申报纳税,金融业(不含典
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请各地做好调整前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正确及时申报缴纳地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