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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144号 颁布时间:2001-05-28

     2001年5月28日 川地税函[2001]14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四川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8]92号)以来,各地反映,由于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经营及业务活动变化频繁,实行按季申报导致地方税收申报纳税不及时和漏 报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地方税收的有效征管。为此,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地方税收纳税申报 管理规定,省局决定调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从2001 年7月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营业税收实行按月申报纳税,金融业(不含典 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请各地做好调整前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以保证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正确及时申报缴纳地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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