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品下拨环节不征营业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1]101号
颁布时间:2001-04-27
2001年4月27日 川地税函[2001]101号 四川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集邮品下拨环节不应征营业税的函》(川邮函[2001]03号) 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邮政局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系统内划拨邮品层层不加价,不计收入,其中 间环节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