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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244号
颁布时间:2004-08-12
2004年8月12日 成地税函[2004]24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登记分局、契税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 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22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贯 彻《行政许可法》落实好收费公示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11月3日前书面报市 局征管处。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 示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22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税系统收费公示工作,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川价费[2004]123号)转发你们, 并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经批准的各种收费要在同级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公示。公示 载体为公示栏(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公示栏(牌)按当地物价部门规 定的具体规格、样式制作。公示内容为进入政务大厅和办税服务厅经物价部门批准的 全部收费项目,包括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范围、计费单位和 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要准确完整,确保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与收费许可证或有关 文件规定相一致。公示内容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查确认,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确认的收 费项目不得对外公示。 二、各级地税部门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和自 立项目收费。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提高 认识,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和收费清理工作一并进行,认真做好收费公示 制度的各项工作。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书面报省局征管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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