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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实施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4]240号
颁布时间:2004-08-11
2004年8月11日 成地税函[2004]24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有奖发票工作的顺利推行,现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 执行。 一、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办理发票和发票准购证的缴销手续。对自己加盖财 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有奖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切角作废;对尚未使用但保存 完整、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密码及奖区覆盖墨未刮开、票面无损毁、无污 染的有奖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后可为其办理退票。 二、遗失有奖发票须办理遗失手续,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将遗失有奖发票的 名称、面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相关信息列表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局,由市局统 一在查询、兑奖系统中注销发票号段。 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因操作失误造成有奖发票作废时,应按照成地税函 [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保留有奖发票的发票联、兑奖联备查。兑奖联不再 予以兑奖。 四、处罚与监管并重,对凡使用假有奖发票的经营户,一律依照发票管理办法予 以顶格处罚、公开曝光;对凡拒绝开具或不主动开具有奖发票的经营户,应按发票管 理办法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凡以上受处罚和其他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经营户,都须纳入各主管税务机 关重点监控对象实施重点税务管理,并对其中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展开全面稽查,追 究其偷税责任;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户,按同行业最高税负水平重新核定 营业额或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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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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