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等在异地开展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2]301号
颁布时间:2002-09-24
2002年9月24日 川地税函[2002]301号 内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异地开展业务能否仍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内地税 发[2002]1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 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的有关规定和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 的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军队转业干部、下岗职工、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持有 关证件,离开其户籍所在地自谋职业,在四川省境内开展业务,均可享受包括营业税 在内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乐山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费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下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