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8日 川地税函[2002]254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度污水处理费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请示》(乐市地税[2002]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7]005号)规定,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直接收取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专户管理并列入免税名单的,不征收营业税。乐
山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企业经营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
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