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8日 川地税函[2003]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2]10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资料的管理,利用税源数据库资料,
搞好土地使用税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工作,今年要将1999年度
数据更新为2002年度数据,并保证更新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市、州地税机关应当
根据各县(市、区)地税机关上报的最新税源数据,对本级税源数据库进行更新,并
于5月1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2003年2月17日国税函[2003]108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