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6日 川地税函[2003]335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巴哈马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收购四川渠江水泥有限公司有关契税问
题的请示》(广市地税函[2003]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1]161号)规定,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的,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企业股东将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
人,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你市
广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进行分立式改制为两个企业,即将国有商业银行
贷款40%及相应资产保留在原广建集团,广建集团的其余资金组建新公司四川渠江
水泥有限公司。因此,四川渠江水泥有限公司和新组建的广建集团在承受原广建集团
有限公司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巴哈马腾辉工业第二有限公司收购四川渠
江水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
相应的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也不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