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27日 川地税函[2003]374号
南充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旧城改造中拆迁还房部分是否交纳契税的请示》(南
地税函[2003]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属于行为税,即土地、房屋权
属发生转移时,即应当缴纳契税,它是以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或
者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因此,你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旧城改造中,无论是
受政府委托还是自行开发,建成后将房屋归还给被拆迁户,只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
其计税价格不应扣除拆迁还房发生的费用,也不能仅按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应当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