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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3号
颁布时间:2003-04-23
2003年4月23日 川地税发[2003]3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现行拆迁还房契税问题规定不够具体。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其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 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 的差价。因此,按照《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 用、占用后,被征用、占用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在核定契税税额时,应分 视不同情况处理: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政府给予的补偿费重新购置房屋,其 房屋价格在补偿费标准以内的,免征契税;其房屋价格超过补偿费标准的,超过部分 应依法征收契税。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土地、房屋权属交换的有关规定计征契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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