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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8-28

2003年8月28日 川财税[2003]1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有多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其投资 者的费用扣除以实际合伙人数分别计算。 二、实行查帐征收办法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按我省“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扣除标准的规定办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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