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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统一执行国家再就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509号 颁布时间:2003-11-27

2003年11月27日 川地税函[2003]50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的统一性,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的贯彻落实,经请示省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各地应当统一按照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02]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其他 与此不相一致的政策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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