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7日 川地税函[2003]30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承担全省数字网络电视的
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省公司制作完成后的数字电视节目通过自营的省骨干光纤网
络传输到省内各市、州,各市、州用户通过各自所在的用户端口网络收看电视节目,
且公司委托四川省建设银行遍布全省的营业网点代收收视费的特点,现就其税收征管
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规定,数
字电视的传输是通过有线装置传播节目和作品的,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文化业”
3%征收营业税。
二、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1]22号)规定,各市、州电视转播台(包括价外费用),全额向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播映数字电视节目的省公司从各市、州电视转播台(或代办机
构)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收视费发票暂由用票单位提供式样,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印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