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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59号颁布时间:2003-06-20

2003年6月20日 川地税发[2003]5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3]5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重要性的认识。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是税收征管工作体 系的重要环节之一,真实、准确的考核结果有利于各级地税机关掌握征管工作情况, 不断深化征管改革,切实加强征管基础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 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保证征管质量考核顺利推行。 二、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调整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 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处罚率。申报准确率不再进行考核。各地应严格按 照《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规定的计算公式、指标口径、时间属性、数据来源进行 工作考核,确保考核指标的准确性。 三、考核口径说明 (一)考核范围:地税部门征收的除农业五税外的各项税收,且不包括各项基金、 地方性代收费用。 (二)入库率: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按当期申报应纳税款、缓征税款、查 补税款、处罚罚款四项综合考核,其中查补税款、处罚罚款入库率的统计应包括同级 稽查部门查补税款、处罚罚款的情况。稽查部门考核的统计数据应逐级抄报省稽查局。 四、考核时间范围。半年度考核时间范围为当年1月-6月,年度考核时间范围 为当年1月-12月。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应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 五、考核办法。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计统、稽查、法规等部 门参与。各市、州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各区县局的考核,省局对各地考核情况组织交叉 检查或抽查。   六、税收征管质量考核采取网络和邮寄两种上报方式。网上传输文件位置为:F PT://155.16.16.18/征管处/市州;文件格式为:地区名.DB F和地区名.FPT。为保证报表网上运行安全、及时,各地征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负 责此项工作。 除网上传输电子报表外,各地还应及时上报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 报表统一使用A4纸张。 七、各地报送电子文档、纸质报表时,均需填报分地区数据及合计数据,同时报 送简要文字说明材料,其中包含与上年度同比分析以及需注解说明的内容,其电子文 档格式为WORD文档。报送的征管质量报表应当按照要求备份,专卷保存。 八、征管部门要与计统、稽查等部门密切配合,获取准确资料,保证考核数据真 实、有效。 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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