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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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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经贸委、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国税务局转发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第一批“十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川民委[2003]9号
颁布时间:2003-02-12
2003年2月12日 川民委[2003]9号 各有关市州(宗)委(局)、经贸委(局)、财政局、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州中心支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 设银行市州二级分行: 现将国家民委、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十 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 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产生企业的优惠政策。 附件:四川省“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产生企业名单及所生 产的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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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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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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