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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3]45号颁布时间:2003-02-21

     2003年2月21日 成地税函[2003]45号 各区(市)县地税局、国税局、市地税、国税各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2]8号)已转发各单位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地税、国税的基层征 收单位仍对一些征管范围存在分歧。为认真贯彻执行所得税分享改革的有关规定,保 证改革的顺利实施,经市地税、国税共同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税、地税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 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 的企业(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三、新办企业是指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第六条的规 定,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   四、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制、改组、扩建、搬过、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 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权机关负责征管。   五、各级地税、国税机关应加强联系,通信息,密切配合、严格征管,如在征管 范围发生争议时,分别向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反映,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协调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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