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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冲洗场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7]100号
颁布时间:1997-05-30
1997年5月30日 成地税发[1997]100号 最近,市局对五城区机动车冲洗的行业管理和税款征收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 我市五城区内小型机动车冲洗场(站)发展较快,但是,由于其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 复杂,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因此,税收流失也较严重。为了强化征管,市局 决定对其采取“以票管税”的源泉控管办法。现就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在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冲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 《地方税务登记证》(注册)、《机动车冲洗许可证》和《普通发票准购证》。凭 《准购证》领购机动车冲洗定额发票。 二、经营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发票的同时,按所购发票票面总额的6%的综合税率 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附费和所得税。发票的配售和税款的征收由市地税局统一委 托成都市市容环卫局机动车冲洗管理处代办,所征税款定期返还给各区。 机动车冲洗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各冲洗场(站)还须加盖本冲洗场(站) 的编号条章。编号条章由市机动车冲洗管理处制作。 三、实行源泉控管后,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仍应加强对冲洗场(站)的税收管理 和检查。对经营多种业务且实行统一核算的,冲洗业务已征税款准予扣除,对实际冲 洗收入超过使用发票票面总额的部分,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主动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查实后,应进行补征。 四、代征单位须凭《准购证》配售发票,据实代征税款,并出具合法的收款和代 收代缴税款的凭据。发票工本费最终收费标准每本2.50元。季末后申报期内,代 征单位还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地税局报送发票印(领)、售、存报表。 五、各种洗场(站)在收取冲洗费时,应主动出具发票。冲洗发票仅限购票单位 和个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严禁用其他凭据代替使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征管法》 和《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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