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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两级双层税务稽查体系的试行意见
成地税发[1997]99号
颁布时间:1997-06-12
1997年6月12日 成地税发[1997]99号 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我市将建立市及区(市)县两 级双层税务稽查体系。各稽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分工开展工作,为加强 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保证稽查体系的规范建立,促进各稽查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现提 出如下具体试行意见: 一、工作指导 市局稽查分局负责对区(市)县稽查分局和市局征收分局内设稽查机构的稽查工 作指导。区(市)县局稽查分局负责对本局征收单位(征收分局和税务所)内设稽查 机构的稽查工作指导。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地税机关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文件精神,部署相关工 作。 (二)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安排阶段性工作。包括工作要点、任务、步骤、措施、 要求等,为工作的统一开展确定计划和目标。 (三)通过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规范操作,提高税务稽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税务稽查人员业务素质。 (五)严格执行《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报告制度》,使稽查资料归集、信 息交换工作制度化。 (六)及时收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加以分析研究,提出解决 措施或建议。 二、计划管理 市及区(市)、县局负责计划管理工作。 (一)计划的下达 1.稽查计划:征收单位稽查机构应于季度前十日内将季度稽查户数计划、初步 确定的被查对象名单报同级稽查分局,稽查分局在对上报计划、名单进行分析、调整 后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统一下达实施。 2.稽查收入任务:各局稽查分局应在充分分析研究征管情况、存在问题的基础 上,编制出各征收单位稽查机构收入计划,经本局领导批准下达。 (二)计划的执行 1.各征收单位稽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下达的户数名单,以同级稽查分局名义开展 工作具体负责稽查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对被查对象进行调整,应及时上报稽查分局 并征得其同意。 2.征收单位稽查机构负责稽查执行工作,使用同级稽查分局税收票证,所征收 税款一律入稽查分局“税款过渡专户”。 3.稽查分局对所征税款按不同财政级次建立收入台帐,并定期调帐,按规定入 库。 三、业务统筹 市级区(市)县局稽查分局负责稽查业务统筹和协调工作。 (一)案源管理 1.根据《管理办法》,举报中心是受理涉税违法案件,确定被查对象的专职机 构。应担负税源资料的汇集管理工作。 2.对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符合立案标准的涉税案件,均应报举报中心转局领导 经批准后交付实施。 3.各稽查机构均应按统一要求向举报中心报送信息资料,为人机结合的选案系 统提供依据。 4.各稽查机构所形成的税务稽查案卷统一交举报中心归档管理。 (二)案件审查 1.稽查实施完成,稽查资料统一交出同级稽查分局进行审理。审理完毕并制作 税务处理决定,报经局领导批准,按规定统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交付执行。对涉税大 要案件,要上报本局进行合议和定案。 2.凡需实施行政处罚的涉税案件,按相关规定,由稽查分局审理科负责审查工 作和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3.经审理需复查的涉税案件,由稽查分局提出复查意见,组织复查。 (三)其他工作 1.当稽查分局与征收单位内设稽查机构工作发生交叉时,应由稽查分局作出具 体处理意见。 2.各稽查分局应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确定所交对象、时间、步骤、方式,作 好组织工作。 3.对征收单位稽查机构稽查实施和执行工作中遇到阻碍时,稽查分局应给予大 力支持。 4.稽查分局应定期将稽查工作成果进行通报。 四、工作考核 市、区(市)县局应负责对稽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一)计划考核 1.对全局稽查户数计划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进度、检查面、成 果等。 2.对全局稽查收入计划的考核,包括年(季)度收入完成情况,其考核分为三 类:顺序一是全局稽查收入完成情况,二是稽查分局稽查收入完成情况,三是征收单 位稽查收入的完成情况。 (二)其他工作考核 1.《成都市地税稽查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考核。 2.专项检查工作任务考核。 3.税收政策、操作程序考核。 4.其他工作任务的考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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