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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112号颁布时间:1997-04-24

     1997年4月24日 川地税函发[1997]112号   按照《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收购应税牲畜的屠宰税按收购金额3%的 税率计算征收。目前,我省各地针对个体经营者收购生猪没有建帐的实际情况,普遍 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屠宰税定额按当地生猪平均重量、平均收购价格和3%的税率 测算,由县级地税机关或县级政府确定,定期调整。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全省生猪收 购环节屠宰税定额相差悬殊。为了平衡税负,便于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在全面调 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规定如下:   一、对帐务健全的收购生猪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实行查帐征收,按实际收购生猪的 金额和3%的税率计算征收屠宰税。   二、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其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可实行定额征 收,屠宰税定额全省统一为12-18元/头,各地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 案。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于31日前将贯彻情况上报省 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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