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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猪收购环节征收屠宰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112号
颁布时间:1997-04-24
1997年4月24日 川地税函发[1997]112号 按照《四川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规定,收购应税牲畜的屠宰税按收购金额3%的 税率计算征收。目前,我省各地针对个体经营者收购生猪没有建帐的实际情况,普遍 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屠宰税定额按当地生猪平均重量、平均收购价格和3%的税率 测算,由县级地税机关或县级政府确定,定期调整。由于各地情况不一,全省生猪收 购环节屠宰税定额相差悬殊。为了平衡税负,便于屠宰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在全面调 查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对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规定如下: 一、对帐务健全的收购生猪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实行查帐征收,按实际收购生猪的 金额和3%的税率计算征收屠宰税。 二、对帐务不健全,不能实行查帐征收的,其生猪收购环节屠宰税可实行定额征 收,屠宰税定额全省统一为12-18元/头,各地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 案。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于31日前将贯彻情况上报省 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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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制止屠宰税摊派征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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