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制止屠宰税摊派征收的紧急通知
川地税发[1997]036号
颁布时间:1997-04-04
1997年4月4日 川地税发[1997]036号 几年来,我省各级地税机关在宣传屠宰税政策、坚持依法治税和完善屠宰税管理 办法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纠正了屠宰税摊派征收行为,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 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近来个别地方屠宰税摊派征收行为又有所抬头。为了认真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和省委政府的有关 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屠宰税征管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正确执行屠宰税政策放在首位,严禁按人头、田亩摊派征 收。有问题的地方要立即纠正,纠正不了的要向上级地税机关反映。 二、收购环节屠宰税由收购方在收购地缴纳,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 由养猪户缴纳。收购方必须按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部门办理准购手续,并向出售生猪 的农户开具地税部门管理印制的《四川省××县(市、区)牲畜收购发票》。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屠宰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搞好征收管理。不 得参加与地税部门所管税收无关的征收催款活动,不得将屠宰税与乡村提留、集资款 等合并或一起征收。 四、加强代征工作管理,督促代征人员依法代征税款。坚持依法征税,依法行政。 严禁将屠宰稳承包给单位和个人代征,不得以白条收税或者一个村(社)的屠宰税只 开具一张税票,必须给屠宰农户分户开具屠宰税税票。代征人员在代征其他部门委托 收取的费用时必须税费分开,使用各自的票据,严禁税费不分或以屠宰税的名义收取 其他费用。对违反税收致策的代征人员,应批评教育,不改的取消其代征资格。 五、各地接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学习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6月底前上报省局。 (2)
上一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坚决制止屠宰税摊派征收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