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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都铁路局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7]328号
颁布时间:1997-11-24
1997年11月24日 川地税函发[1997]328号 一、成都铁路局在川单位的印花税由具有企业法人执照的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 分局、西昌铁路分局、成都工程公司、物资工业总公司及工附业企业缴纳。 二、记载资金的帐簿,暂以一九九六年六月三十日为基数,从对一九九六年七月 一日以后增加的资金部分计征印花税,并一次性缴纳。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三、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对资金帐簿中与下属单位重复记载的金额部分, 上级单位缴纳印花税时可予以扣除。 四、上述纳税单位所属分支机构的贴花问题 1.分支机构的营业帐簿,及其它生产经营用帐册,按件贴花。 2.分支机构的对外应税合同和应税凭证,应及时按规定贴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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