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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川地税函发[1997]280号
颁布时间:1997-10-16
1997年10月16日 川地税函发[1997]280号 运输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权,购置车辆后向社会公平发包。运输企业与司 机签合同时,根据供车与不供车、车型等条件,一次性收取保证金、承包费,之后在 承包期(三至七年不等)内定期收取承包费及其他税费、规费;车辆牌照、营业证、 线路牌等属运输企业所有,企业承包缴纳各项税费和法律责任。承包人独立从事营运 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除按合同规定上缴运输企业的费用外,其余归承包人所有。上述 作为属于运输企业将车辆和经营权出租给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 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578号)的有关规定,对运输 企业所收取的一次性承包费(包括违约不退还的保证金)或每月(季、年)收取的承 包费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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