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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222号
颁布时间:1997-08-07
1997年8月7日 川地税函发[1997]22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成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问题,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 4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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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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