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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4]155号
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川国税函[2004]155号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贸企业经营废旧物资有关问题的请示》(凉国税发[2004] 62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只有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 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 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销售的废旧物资不适用该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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