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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收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8]80号
颁布时间:1998-06-11
1998年6月11日 成地税发[1998]8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地方税收分类管理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收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办税能力和办税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 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分类方法和标准 (一)分类方法 分类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的一种方法。其分类方法是:参照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办税人员素质、纳税申报质量、缴纳税款、建帐建制及税 收违法违章等综合因素,采用定性考核和综合评介的方法,将纳税人划分为A、B、 C类等不同类别,并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 (二)具体标准 1.A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按期、如实准确地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及时率需达到100%; (2)按期缴纳税款入库率95%以上; (3)按时完整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 纳税户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按要求保存纳税资料,纳税资料完好率达到100%; (4)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连续两年未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5)财务制度健全,能严格按照“两则”确计算盈亏,依据合法、有效凭证记 帐、核算和设置帐目;有专职的财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 帐,有合格的办税人员; 2.B类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纳税申报及时率达到9D%以上; (2)按期缴纳税款人库率90%以上; (3)纳税资料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上一年度内未发生偷、骗、抗税行为和轻微的税收 违章行为不超过二次; (5)上一年度内未发生严重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 (6)财务制度较为健全,能按照“两则”核算盈亏,并按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或者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地方各税;有专职的财务人员 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帐;有合格的办税人员。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C类纳税人: (1)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2)新开业的纳税人; (3)A、B两类纳税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 (三)有关计算公式及定义解释 1.申报及时率=各税种实际按期申报次(份)数之和/各税种应申报次(份) 数之和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纳税申报并在批准延期时限内办理了申报的,计入实际按期 申报次(份)数; 2.欠税率=纳税期内欠税金额/纳税期内应纳税额 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且同笔税款欠缴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不计人欠税 金额。 欠税金额;应纳税额以年度累计计算; 3.纳税资料完好率=完好档案资料/档案应有资料数 纳税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表、各税种个报表、完税凭证、检查表、发票购须薄、 发票存根和发票报表、有关财务会汁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保存的其他涉税资料。 4.轻微的税收违章行为是指除偷、抗、骗税案件及严重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以 外的其它违章行为、情节轻微被税务机关处以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罚 款,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5.严重的违规使用发票行为是指私自印制、构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购买使 用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 空白发票及其它递规使用发票的行为且被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分类管理考核、认定程序 1.主管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照标准逐项核定后。填 写《地方税收纳税人管理类别核定表》报区(市)县局(市局各分局,)审核确定具 体类别。主管证收单价及相关管理部门按确定类别实施管理。 2.对已确定的A、B类纳税户在后期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人类纳税人降到B类 纳税户标准的,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按B类纳税户标准管理。如发 现A、B类纳税户降到C类纳税户标准中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可 直接按C类纳税户管理;除此外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则降级管理。 分类考核认定时间确定为每年的6月份以前。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分类管理 具体标准进行逐项考核、综合评定。新办企业原则上划为C类;一年后再给予评定。 每年6月初主管征收单位对评定为A类纳税人和B类纳税人的进行公布并同时通知纳 税人和相关管理部门。 三、分类管理方法 对不同类别灼纳税人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方面,区别 对待,分别管理。 (一)纳税申报管理 A类纳税人,可选择上门申报、代理申报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也可经主管地方 税务局批准,实行邮寄申报。 B类纳税人,可在上门申报和代理申报中作出选择。 C类纳税人,原则上由税务机关指定其申报方式。 (二)激库办法 A类纳税人缴库方式、缴库时间可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法的原则规定内 协商后确定; B类纳税人的税款缴纳可采用税款预储帐户或以支票缴纳方式; C类纳税人则只能按税务机关指定的方法缴纳税款。 (三)税款缓激 A类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缴纳税款,中请办理延期纳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延期缴纳。 B类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的。审批时从严掌握。 C类纳税人原则上不批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 (四)发票管理 A类纳税人:可按需领购发票;或经批准,自拟格式印制普通发票。 B类纳税人:限量领购发票。 C类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提供税务机关指定的纳税保证手续或实行代开发票。 (五)税务稽查管理 A类纳税人:除每年度类别评定需进行一次例行稽核外,日常检查一年不超过一 次(包括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则上三年一次。但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的,应 及时查处。 B类纳税人:除每年度类别评定需进行一次例行稽核外,日常检查一年不少于一 次(包括各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 C类纳税人属重点检查对象,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重点检查。并选择违章严重且 有代表性的企业或其他纳税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六)减免税优惠管理 A类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B类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时,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从严控制。 C类纳税人:原则上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七)进行先进表彰的单位均须在A、B类纳税人中评选产生。A类纳税人办理 各类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可优先予以办理。 四、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缴纳地方各税的纳税人,并从一九九八年度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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