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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川地税函发[1998]035号文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8]46号
颁布时间:1998-04-02
1998年4月2日 成地税函发[1998]46号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 问题的函》(川地税函发[1998]03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重视征管报表的填报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和当地国家税务局配 合,共同做好报表报送工作。 二、各地填表前应仔细阅读税收征管报表填表口径说明,注意新表与旧表之间的 联系和差别(表一、表二分类标准改变,表三未改,表四至表六填报内容改变)。按 照统一的口径,认真填报,涉及几个科(处)室业务的,由征管部门填报。 三、填报数据准确、真实,与上年数据有联系的部分要紧密衔接,注意数据间的 勾稽关系,做到逻辑合理、关系清晰。并附上简要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 四、注意数据的收集、整理、填报及时。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8日内(以市局 征管处收到日期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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